三区住建局、市区质量安全服务中心、施工图审查机构、各 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乌 信用办字〔2021〕5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市住建局制 定了《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 审批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告知承 诺制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1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和
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建立信用承 诺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 批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 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请施工许可时,可选择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未批先建”项目和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单位不适用本细则。
二、审批部门
市、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审批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第二次修正)和《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函》( 内工改办〔2021〕16号)。
四、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
(一)容缺受理。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时,根据情况可选择容缺受理审批。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建设单位作出相应承诺后,按照正常流程办理。在承诺期限内,建设单位补正补齐所欠缺的材料后,予以办结。(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
(二)告知承诺制。在建设单位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 的后果,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行政审批机关据此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2、3)
五、申报要求
(一)容缺受理审批条件。建设工程取得用地、工程规划手续后,允许建设单位取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满足相 关规范要求的审查报告后,可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同时,建设单位需对取得图纸审查合格书前不违规进行地基基础 底板及以上施工等具体事项和内容作出明确承诺。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条件。一是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登记手续,实行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仅需对施 工现场满足质量安全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即可;二是施工 图审查告知承诺制。对单体建筑面积小于 2000 平方米、建 筑安装费用小于400 万元、总高度小于 12 米、单层高度小 于 6 米且不超过二层的房屋建筑工程(中小学校舍、幼儿园、 病房楼、养老建筑除外),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纸满足
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作出书面承诺后,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六、践诺监管
做好各类承诺书公示、归档和推送工作。行政审批机关 应按时将各类承诺书在“信用中国( 内蒙古乌海)”网站进 行公示,并建立电子档案和公示台账。同时要加强审批部门 与监管部门的有效互动衔接,审批结果和承诺书及时推送至 监管部门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七、工作要求
一是各区施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要求统一实施容缺受 理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相关工作;二是市、区建设工程监管部 门要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制定具体的监管细则,对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管,并建立监管台账。
附件:1.容缺受理信用承诺书(范本)
2.质量安全告知承诺书(范本)
3.施工图审查告知承诺书(范本) 4.授权委托书(范本)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内容
现将本行政审批机关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批依 据、容缺受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 年 6 月 25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8 号发布,2018 年 9 月 28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21 年 3 月 30 日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令第 52 号第二次修正)。
2.《关于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 意见(试行)的函》(内工改办〔2021〕16 号)
(二)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 1.容缺受理审批条件
建设工程取得用地、工程规划手续后,允许建设单位在 取得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审查报告 后,容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申请施工许可材料要求
(1)施工许可阶段申请表;
(2)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划拨用地的,提供建设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可容缺,先提供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图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审查报告);
(5)中标通知书( 限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和施工合同;
(6)质量安全告知承诺书;
(7) 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信用承诺书。
(三) 已经提交和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已经提交的材料
第 1 项 、 第 2 项 、 第 3 项 、 第 5 项 、 第 6 项 、 第 7 项
2.申请人需要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的材料
第 4 项承诺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提交本信用承诺书,行政审批机关依据申请人承 诺和信用状况等信息,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应当在本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需要补充的材料。未 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以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再适用 容缺受理审批。
三、申请人承诺
我单位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符合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审批条件,现自愿选择施工许可容缺受理审批,并承诺该项目在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前不违规进行得基基础底板及以上施工。未履行承诺或存在虚假承诺, 自愿接受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审批机关告知内容
实行质量安全告知承诺制。 申请人提交本告知承诺书及其他办理施工许可要件即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无需再单独 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具体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14 年 6 月 25 日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发布,2018 年9月28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21年3月 3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2号第二次修正)
(二)审批条件
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具备下列技术要求: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 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 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三)申请人应当接受现场查验的材料
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现场机构组成文件及人员 核实;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书核查;
3.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4.五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附负责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6.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 生产承诺书;
7.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8.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方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施工组 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9.远程监控及质量、安全信息化平台的接入。
(四)承诺的效力
办理施工许可时,申请人提交本告知承诺书及其他要件,行政审批机关接到申请后,对于符合要求的,在法定审
批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同时委托所属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 具备施工条件及质量安全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对经核查不具备施工条件、存在虚假承诺的,要求其期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承诺
(一) 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自身符合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无擅自施工行为;
(四) 自愿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五)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带来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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